中新网北京7月23日电(记者 左雨晴) 记者23日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7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禁止武汉用通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用通)收购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泰制药)股权案。
本案是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施行以来第四起禁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是第一起对未达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予以禁止的案件,也是首次要求相关方对已实施的集中采取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状态。
据悉,本项集中涉及民生药品盐酸罂粟碱注射剂。2018年11月,武汉用通与股权出让方签订协议,收购山东华泰制药50%的股权,并于2019年3月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市场监管总局在工作中发现,有证据证明本项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于今年1月要求武汉用通及其最终控制人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5月向申报方提出竞争关注,指出本项集中对中国境内盐酸罂粟碱注射剂市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于7月决定禁止本项集中,责令申报方及其最终控制人限期转让股权、解除原料药代理协议。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上述决定可以从市场结构和公司架构上彻底根除武汉用通及其最终控制人对盐酸罂粟碱注射剂市场的掌控,实现彻底整治,有利于有效恢复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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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最高法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时,与会人员就提出,“行政诉讼法要求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但实际上这条形同虚设,并没有落到实处。建议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虽然法律作出了规定,但诉讼活动中出庭的往往都是代理律师或者一般工作人员。民告官,但是见不到官,这不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司法实践中,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有强烈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又不说明理由,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